【热门】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八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卖方(甲方):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船舶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龙货408 总吨位:480吨
船舶种类:货轮 净吨位:268吨
船籍港:佳木斯 总长:56米
航区:B级 船宽:10米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龙货408轮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买方移交所有船舶档案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船舶交接
双方在同江港按船舶现有状况进行交接。
六、债务
甲方应保证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七、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有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船价10%的违约金,并解除本合同。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附件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以文本标注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签约地: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买卖合同 篇2买方:北京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李广益(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二手挖掘机一台出售给甲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二手挖掘机整机总价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含破碎锤、随机工具、有关单证和资料),型号:挖掘机现代305-9T,破碎锤 40。
(二)交货地点:北庄镇抗峪村委院内。
(三)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联系车辆,甲方承担运费人民币一千元。
(四)付款方式:整机运送到抗峪村委会院内后付款三十万元,待试用一周,确认该机无故障(主要包括发动机、液压泵、破碎锤,不包括易损件),支付余款二十二万元。如果出现发动机、液压泵、破碎锤,主机故障,乙方无条件把已付款24小时内退回甲方。乙方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卡号:xxxxxxxxxxxxxx
开户行:北京农业银行密云分行
(五)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依法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甲方(买方) :
乙方(卖方) :
鉴于乙方愿意承担甲方承建的位于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润科锦润城安置房 工程的部分砂石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
1、交货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润科
2、开始供货时间:_20xx年 3_月_10 日起。
第二条 供应要求及价格 锦润城安置房工地
1、 订货方式:甲方应提前 日将所需砂、碎石计划(含品名、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时间等)发给乙方,通知包括书面、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乙方在收到甲方计划后3日内或按合同约定将材料送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时间应严格按照甲方计划供货。
2、供应价格:砂单价(70元/吨);碎石单价(65元/吨)统价。该单价为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工地价格(含发票)。上述单价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递增或递减,双方提前一周通知并签订补充协议。
3、实际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后专人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砂每立方米按1.4吨,石子每立方米按1.55吨计算。
4、在材料的供应过程中,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
1、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及数量负责。
2、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符合业主要求。
3、乙方货到后甲方应组织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甲方签收;初验不合格
的,甲方退回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初验合格,不意味着材料最终合格,甲方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进行进一步检验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乙方应立即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材料款中扣除相关款项。
4、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甲方与乙方的磅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以甲方实收数为准;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外,以前所送的材料数量,都按此次的数量进行结算,乙方不得有任何借口不同意,也不得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3日向乙方提供货要求通知,通知包括书面、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
2、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 ……此处隐藏5500个字……
(2)授权书;
(3)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十、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十一、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船名)。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2、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_____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_____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计算)。
十四、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_____%计算)。
十五、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十六、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
十七、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
甲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
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